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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流程

委托拍卖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照国际惯例运作。为方便客户委托拍卖,特将有关委托拍卖须知告知如下:

 

一、 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及财产权利时,须持有相关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或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或护照。

2、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出具对该拍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并保证在该拍品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如拍品属共有财产,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出具相关文书,才能委托拍卖。

 

二、 办理委托手续

1、委托拍卖登记,委托人在填写委托拍卖登记表时,需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2、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一式四份,经工商局鉴证后,委托人和拍卖人各执一份,工商局备案一份,买受人一份。

3、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所拍品的一切有关资料,并应就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品的瑕疵向本公司指明或提示。

4、确定拍品底价,所有拍品应设有底价。委托人有权要求设定拍品的保留价,并要求本公司保密。

 

三、拍卖与货款的支付

1、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2、本公司如对委托拍品之所有权或真实性持有怀疑,则有权在实施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消拍卖。

3、拍卖成交,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款项,本公司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按规定日期内将成交额扣除佣金及相关费用后支付委托人。

4、若买受人在规定日期内仍未向本公司付清成交款项,本公司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成交价款,但本公司将不以自己的名义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5、如超期限收到买受人全部成交款项,则本公司应在收到该款项之日起七天内将成交款项支付委托人。

6、对于某些拍品拍卖成交后,需要办理过户或产权转移手续的,委托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定物的产权转移等手续。

 

四、佣金的支付

1、拍卖成后交,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5%-10%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它应计费用(如广告费、评估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由本公司按约定比例计收。

2、佣金的支付方式,在拍卖成交款中予以扣除。(双方另有约定单独交纳的除外)

 

五、撤销委托

  委托人有权在拍卖日前撤回其拍品,但应当支付相应的拍卖费用。如果标的是文物的,撤回该拍品时已列入的目(图)录或相关出版物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品保留价10%的款项作为补偿,并缴纳其他应计费用。如目(图)录或相关出版物尚未印刷,也需缴纳相当于拍品保留价5%的款项及其他应计费用作为补偿。

 

六、关于未能拍出的拍品

1、若拍品未能拍出,委托人应在收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之后(以邮戳为准)取回该拍品,超过两个月不取,本公司有权以无底价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品,并在成交收入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佣金及其它应计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2、若拍品未能拍出,其委托人可要求本公司再次拍卖。此时双方须重新议定拍卖底价,并重新签定《委托拍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