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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拍流程

一.拍卖阶段业务规则

 1、审查竞买人资格。委托人、委托人的代理人及不符合竞买条件要求的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
 2、向委托人、被执行人、债权人、工商鉴证人员等相关人员发出参会邀请。
 3、拍卖会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前拍卖师要出示拍卖师证书。
 4、拍卖会前要宣读拍卖会竞买须知、特别规定及注意事项,并公布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举报电话
 5、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反悔。
 6、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拍卖会应当停止,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法律效力,拍卖师  应停止拍卖。
 8、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9、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签定成交确认书。
 10、拍卖时,书记员当场做拍卖笔录,由拍卖师、书记员签字。已成交的,买受人也应签字。
 11、在拍卖会中进行摄影、摄像与其他资料一并制作为电子文档形式存档备查。

二、交割阶段业务规则

 1、拍卖成交后,需要变更过户的,应当出具成交文书及有关手续给委托人或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佣金。
 3、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
 4、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成交价款。
 5、整理包括委托合同、评估报告(或鉴定报告、执法部门裁定书等)、拍卖公告、拍卖记录表、成交确认书、移交单等资料统一归档,保管期至少五年。
该规则属试行工作条例,在实践中须不断修订与充实。